河北省高级人才延迟退休规定:属于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不含1983年9月9日以后开评的职称系列)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市、地人事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批;
对1983年9月9日以后国家和我省开评的职称系列中具备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少数高级专家,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市、地人事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河北省高级人才延迟退休规定:属于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不含1983年9月9日以后开评的职称系列)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市、地人事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批;
对1983年9月9日以后国家和我省开评的职称系列中具备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少数高级专家,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市、地人事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