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准”要求:
一是不准违反规定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
二是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三是不准违规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或者参与非法招生活动;
四是不准违规干预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学位授予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不准授意、指使、强令学校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是不准违规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或者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是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