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遵守以下标准:
一、水产养殖尾水中悬浮物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升;
2、排放量:悬浮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二、水产养殖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毫克/升;
2、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三、水产养殖尾水中氨氮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氨氮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毫克/升;
2、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四、水产养殖尾水中总磷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总磷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2毫克/升;
2、排放量:总磷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
五、水产养殖尾水中其它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放浓度:其它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2、排放量:其它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原水质量浓度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