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一、自然法学派
起源:欧洲度过了黑暗的中世纪,终于迎来了思想的曙光;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一系列思想运动打破了禁锢了欧洲人数百年的精神禁锢。思想得到解放,资本经济开始萌芽,自然法思想便在此时应运而生。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集合;自然法不是人为的规则,而是万事万物秩序和客观规律。自然学派在这一原旨思想下,不断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中最具影响力的流派,孟德斯鸠、卢梭、霍布斯、洛克是其主要代表人物。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规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新自然法学派:影响力相对较弱,富勒、罗尔斯是其主要代表人物。新自然法学派,主张寻求适应环境的理想标准,即主张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倡导阶级调和。
二、实证法学派
起源:19世纪以A.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创建的各资产阶级法学。创始人是J.奥斯丁。
基本观点:恶法也是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上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实证法学派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
相关名言: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相关情况和时运而变。
三、社会法学派
起源:19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使各种矛盾激化,战争、灾难频繁发生。现有法律不能为矛盾的解决提供指导。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应运而生。
研究方式: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强调不通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相关名言:民众对权力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个坏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