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维修大全>综合>

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细则及解释

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细则及解释

更新时间:2023-05-27 18:13:52

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细则及解释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更多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