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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温酸奶的国家标准

常温酸奶的国家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10 14:02:23

常温酸奶的国家标准

1、感官要求:

(1)色泽:

发酵乳:色泽均匀一致,呈乳白色或微黄色。

风味发酵乳: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色泽。

(2)滋味、气味:

发酵乳:具有发酵乳特有的滋味,气味。

风味发酵乳: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滋味和气味。

(3)组织状态:组织细腻,均匀,允许有少量乳清析出;风味发酵乳具有添加成分特有的组织状态。

2、理化指标:

脂肪(仅适用于全脂产品)/(g/100g):发酵乳≥3.1;风味发酵乳≥2.5。

非脂乳固体/(g/100g):发酵乳≥8.1。

蛋白质/(g/100g):发酵乳≥2.9;风味发酵乳≥2.3。

酸度:发酵乳≥70.0;风味发酵乳≥70.0。

3、乳酸菌数/([CFU/g(mL)]):乳酸菌数≥1×1000000。(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对乳酸菌数不作要求。)

4、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XX热处理发酵乳”、“XX热处理风味发酵乳”、“XX热处理酸乳/奶”或“XX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5、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6、“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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