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国际法之父”
格劳秀斯是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格劳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
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格劳秀斯:“国际法之父”
格劳秀斯是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格劳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
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