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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创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南通中创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3-06-23 06:25:56

南通中创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落户中创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均可申请

根据《南通中央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落户中创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均可向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包括:在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科技企业、软件研发和信息技术类服务外包企业等创新创业企业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

其中,企业类用人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属于企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科技企业、软件研发和信息技术类服务外包企业等创新创业企业;企业须注册(变更)在中创区,注册(变更)时间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变更)地址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中创区取得土地并建成运营的科创、文创、商办等载体。

事业类用人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中创区内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仅限符合条件的高精尖人才享受安居政策);中创区引进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机构等注册为事业单位的研发机构。 中创区内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集团范围内企业、区县国有企业及其集团范围内企业、行政机关、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事业类用人单位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分为A、B、C、D、E、F六大类。A、B、C、D、E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应同时符合如下共性条件:人才户口须迁入中创区;在中创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本人和配偶在市区(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开发区)无住房;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6万元(此标准随年度动态调整)。另外,还应符合如下个性条件:A类、B类、C类、D类人才应在中创区创办(领办)企业或重大研发机构,或在企事业担任实际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E类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A、B、C、D、E类人才中不符合购买人才公寓条件的可租赁单身公寓,其中A、B类人才可免费租住专家公寓。F类人才只能租赁单身公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和配偶在市区(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开发区)无住房;在中创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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