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实际承运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实际承运人有权拒绝。
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本次《条例》对超限超载行为做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不仅仅是罚驾驶员,源头单位更要重罚,收费站放行要罚,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也要罚。
源头治超
《条例》明确规定“一超多罚”
01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这些行为罚款1000-5000元
1、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或者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2、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制度,或者未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的;
3、未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和监控设备的;
4、对驶离装载、配载地点的货物运输车辆未如实计重、检测,或者未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的;
5、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运输车辆的证件、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如实登记、保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