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留置,没有留滞的术语。 一、留滞 : 指扣留,强行留人。例如,清代纪晓岚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即将该魂验实放行,毋得勒索留滞。 二、法律上的留置,分为二种:(债务)留置;留置(执法)。 (一)(债务)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你委托我做样东西,到了约定的时候,如果你不给我本钱和工钱,我可以把东西留置,先不交给你。 1、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2、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3、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拥有留置权。 (二)公安机关留置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