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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

更新时间:2023-11-16 22:28:48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

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原则上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 8 年以上。拥有国家重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具有国际一流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拟开展博士生教育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服务本地区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学科专业。

四、应有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 45%(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低于 20%),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 16:1(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超过 12:1),部分教师担任过博士生导师。

五、现有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近 5 年内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已制定科学完整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能够按方案开设高水平博士生课程。

六、应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目前承担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及横向科研项目,师均科研经费充足。近 5 年,师均年科研经费不低于 10 万元(农医类高校不低于 6 万元,文科单科性高校和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 2 万元)。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取得若干高水平学术成果,有多项研究成果应用转化或被政府采纳,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应具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学科设置合理;具有支撑博士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基地、智库等科研平台;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有实质性成果;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 4 万元(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 7 万元)。

八、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较好。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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