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辅导期:根据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人)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了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保荐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6年5月、2008年12月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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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上市辅导期限制性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已经废止。上市辅导期至少一年的规定已经失效。
2009年6月14日期开始施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上市辅导期至少一年的限制性规定去掉,不再对上市辅导期时间做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