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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补偿金给多少

遗体捐献补偿金给多少

更新时间:2023-09-21 22:45:00

遗体捐献补偿金给多少

遗体捐献是一种无偿行为,是没有补偿金的,不过可以在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颁发捐献证书,如果有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可以用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给予救助。

由于全国各地对遗体捐献的规定不一,现列举《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扩展资料: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遗体捐献行为,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造福人类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的捐献、接受和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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