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法定的领导职位的总数。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量的需要并通过法规所确定,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国务院等有关文件精神,各级行政领导的职数为:
(1)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一般设正职一人,副职二至四人;司局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处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副职一至三人;处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3)地级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科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
(4)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法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随意突破,否则应追究行政责任。领导职数的规定,对定员定编定经费和加强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