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为0.5元/公里,行驶19公里和21公里的应交通行费金额分别9.5元和10.5元。取消省界站前,取整后的实交金额均为10元,使用ETC打95折后为9.5元;取消省界站收费站后,实交金额分别为9.5元和10.5元,使用ETC打95折后分别为9.03元和9.98元;比取消省界收费站前有升也有降,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的公平原则。
收费标准为0.5元/公里,行驶19公里和21公里的应交通行费金额分别9.5元和10.5元。取消省界站前,取整后的实交金额均为10元,使用ETC打95折后为9.5元;取消省界站收费站后,实交金额分别为9.5元和10.5元,使用ETC打95折后分别为9.03元和9.98元;比取消省界收费站前有升也有降,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