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如下: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
4、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 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5、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隔离存放。
6、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7、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 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8、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 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9、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 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 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