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团费数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1)团员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每月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①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1%;②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③乡镇企业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外商投资、中外合资等企业中的团员,其团费交纳标准按(1)的要求执行;④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固定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农民中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乡镇企业中无固定收入的团员,按此规定交纳团费。
(3)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按每月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交纳团费,交纳的比例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相同。
(4)学生团员(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的数额为1角。
(5)其他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6)无力交纳团费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7)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在查看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交纳团费。
(8)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自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以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者不限。
(9)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