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封建等级制和宗法制的规定,妻与妾的区别,非常严格而又细微。妻贵妾贱,从娶纳方式到死后葬礼,从在家庭中的名位到日常衣食起居方式,从享受封赠的权利到应酬宾朋的身份,都是完全不同的。
妻和妾的区别_妻与妾的地位
妻与妾的贵贱之别,还直接关系着她们生育的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也关系着她们娘家的成员与夫家的不平等关系。就连夫家犯罪,法律对她们的处置也不一样。
一、只能一妻与可以多妾
对于只能一妻和可以多妾,被奉为治世经典的儒家“三礼”都有明确规定,并因男性的社会等级而有区别:“天子之妃(配偶、嫡妻)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易经》对于一夫只能有一妻的礼制,与天地、阴阳进行比附,认为这是自然规律,也是维护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该书中的乾、坤二卦,就是分别代表天与地,阴与阳,男与女,夫与妻;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与大自然是由天与地、阴与阳相依相成而形成的一样,是天经地义的。
它还进一步强调,“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
《礼记》则更进一步比附说:“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者也。”“大明(日)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这都是在强调,就婚姻关系来说,只能是一夫一妻,妻子只能有一个,妾则可以根据男性的不同等级而有多有少;夫妻如同日与月,众妾则如同捧月的群星。
因此,人们习惯上把历史上的蓄妾现象称为“多妻”,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应当说是一妻多妾,或称为妻妾并蓄。
二、妻要明媒正娶,妾可多种途径获得
古老的《诗经》已经提出,“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不能由婚姻当事人选择,而要通过媒人(春秋时是官媒)牵线搭桥,由双方的家长包办。
这种包办的婚姻关系,还必须依照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婚姻“六礼”行事,才算结成了正式的夫妻关系。从《仪礼·士昏礼》到第一部完整保存至今的《唐律》,以及唐以后各代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法律,也都有类似规定,只是“六礼”有所简化。
妻和妾的区别_妻与妾的地位
如果不依婚礼而结合,就不会被承认是夫妻关系,女方只能被认为是妾。《孟子·滕文公上》宣称,“不待父老爷在私下是用不着正经的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是“父母国人皆贱之”的淫乱行为。
纳妾则没有严格聘礼,如本书有关章节所述,除了作为娶妻陪嫁品的媵和君主、长上的赏赐以外,买、私奔、劫掠,乃至赌、换、典、借,均由纳妾人自己做主。后世也时常可见“聘”妾,这“聘”却是既不用娶妻的完备“六礼”,也不必由父母做主。
三、妻与妾的地位不许变换颠倒
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与十多个诸侯在葵丘订立了一份盟约,其中有一条是“毋以妾为妻”。妻与妾的地位之别,竟然升格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可见当时的统治者把这个问题看得多么重要。
的确,春秋时代一些以妾为妻的国君和卿大夫,曾由于家庭的激烈斗争而导致政乱国亡,并殃及四邻。但在这个时期,人们对于以妾为妻的行为,还只是讥刺、抨击,“家”外人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时也会出兵干涉,却不见对以妾为妻者绳之以法的记载,因此基本上还是“礼”的范畴问题。
进人封建时代以后,对以妾为妻者就开始礼、法并用,不但会被当作违礼行为受人们轻贱,还会受到法律惩处。西汉时的孔乡侯傅晏,是哀帝皇后的父亲,因为“乱妻妾位”,以妾为妻,被削去爵位,全家都流放到合浦。
傅晏被削爵的真正原因,虽然是王莽为了排除异己,专揽朝政,但能把“乱妻妾位”当作重大罪名摆到桌面上来,却说明当时把妻妾有别看得很重。
妻与妾尊卑有序西晋建国之初,鉴于三国战乱,家庭离散,妻妾颠倒,以庶为嫡的现象多有发生,由此引起家庭和宗族内乱的事件也不断爆发,晋武帝特地在泰始五年颁布诏令:“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由内宠。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
自唐以来的历代法律,都有处罚妻妾颠倒的法令。唐宋律都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