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反证法,又叫归谬法
,即,Reductio ad Absurdum,其中所谓的“谬”严格而言是指:中间推导出了“逻辑矛盾”,如:① (¬p→q)∧ (¬p→¬q) →p;
② (p→q)∧ (p→¬q) →¬p。
也可写作:
① ¬p→(q∧¬q) →p;
② p→ (q∧¬q) →¬p。
当这种“逻辑矛盾”属于“自相矛盾”时,上述两个公式变成:
① (¬p→p) →p;
② (p→¬p) →¬p。
不过,宽泛而言,归谬法中所谓的“谬”可以泛指:中间推导出了与经验中既有真命题或共识相冲突的命题(如下列q ),于是,其更一般的形式可以写作:
① (¬p→q)∧ ¬q →p;
② (p→q)∧ ¬q →¬p。
由此来看,前述推导出“逻辑矛盾”或“自相矛盾”的情形,可以看作这里的特例:
当其中所推出的q为q∧¬q时,等于是出现“逻辑矛盾”。
当其中所推出的q为p(或¬p)时,等于出现了“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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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以下两种更一般的归谬法来看:
① (¬p→q)∧ ¬q →p;
② (p→q)∧ ¬q →¬p。
①相当于用归谬法论证一命题,又称为“
(狭义)反证法
”。其中,我们由q为假,依据假言命题否定后件式,得出¬p为假;进而由¬p为假,依据排中律(或“双重否定律”,“选言命题推理否定肯定式”),得出p为真。②是用归谬法反驳一命题,又称为“归谬反驳”。其中,我们由q为假,依据假言命题推理否定后件式,驳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