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和监督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主要依据,是教育部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审核评估的基础材料,也是学校对硕士生毕业及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基本文件。
二、导师按照本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硕士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硕士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对其培养目标、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与学术实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三、硕士生应按制订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环节须经考核和审查通过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四、个人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者,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修改培养计划申请, 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本学期已经开设的课程一律不得更改。
五、培养计划制定
培养计划中的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一般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导师(组)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并由导师负责,导师组同意,从制定之日开始执行;第五、六项内容一般应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在第三学期开学初,由导师(组)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并由导师负责,导师组同意,责任教授审核签字,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从制定之日开始执行。
六、个人培养计划书一律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1份,由导师留存,研究生部定期检查;计划完成后,计划书统一由各学院留存。
七、其中,“研究方向”应为双向选择时已明确的个人研究方向。
2、“硕士生个人课程学习计划”按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填写。
3、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需要补修本学科本科主干课程,必须将所补修课程的名称、学时列入培养计划。但只记成绩,不计学分,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4、已经修完部分研究生课程的同学,须提交就读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及学分证明,经我校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确认。在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时,请将已经修完的课程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
5、必修环节涉及的内容,需由导师及导师组集体协商确定,并由导师负责安排。 6、研究方向必须与培养方案中的规定相吻合;硕士生选定的所有课程应以全校统一的开课时间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