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函是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将个人的隶属人事关系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的证明。
单位分有人事接收权单位和无人事接收权单位,只有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才能发接收函,无人事接收权单位不被允许发接收函,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委托人事代理部门才能发函。
一般只有党委机关、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才有人事接收权。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企事业单位须有“人事权”,才能直接与人事部门发生相关的人事业务关系,比如人员调动等。否则,只能通过具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才市场,到人事部门办理这些业务。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国营、集体、合资企业都有自己管理档案的权利,外商独资、私企就没有这个权利,所以得委托职业介绍中心或人才中心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