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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图书馆借书规则

东莞图书馆借书规则

更新时间:2023-06-04 16:44:54

东莞图书馆借书规则

东莞图书馆借书规则如下:

外借处借书规则

一、验证入库,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

二、请按规定正确使用代书板,阅览图书每次限取一册。

三、每证最多可借图书三册,且所借图书总金额以不超过押金为限。

四、借书期限为30天,超期每天须交滞纳金一角。

五、到期如需续期者,可电话续借或携带借书证到借阅处办理续借手续,每本书只可续借一次。(续借电话:社科2119711、自科2119709)

六、图书进行外借登记後,请核对登记情况并查看图书有无破损、缺页、涂污,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并由工作人员作技术处理。图书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携出书库。

七、爱护书刊,请勿在图书上折页、勾画、圈点、撕割,如有损坏或遗失图书等情况,按 《东莞市图书馆读者损坏、遗失书刊情况赔偿的规定》处理。

八、请将携带物品交读者存包处保管,不得将挂包、食品、饮料、书籍等物品带入书库。

九、请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随地吐痰、乱抛垃圾。

十、请家长勿带小孩入书库,以免影响其他读者借阅图书。

报刊阅览室阅览规则

一、 开架报刊,可自由取阅,每次限一份(册),看完後请自觉放回原处。

二、 需要咨询、查找过期报刊信息,请与工作人员联系并先填写咨询登记表。

三、 不得携带包裹、食品、书报等入室,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本室概不负责。

四、 请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喧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 请爱护公物,严禁剪割、涂污、损坏报刊资料,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酌情赔偿;如有盗窃行为者,即取消其借书证或阅览证,并送公安部门处理。

工具书阅览室规则

一、本室图书资料,只供阅览,不得自带书刊入内。

二、闭架的图书资料,读者凭借书证或有效身份证换取阅览牌後由工作人员协助取阅;开架的图书,读者阅後请放在书车上由工作人员统一归架。

三、查阅古籍线装书者,要凭单位证明并说明内容和用途。

四、读者查找资料如有困难,欢迎向工作人员咨询。

五、读者查阅资料後,请登记《查阅图书资料登记表》。

六、请爱护图书,保持安静,注意卫生。

电子阅览室读者守则

一、凭本人"电子阅览证"入室。无证读者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交押金50元方可上机。单人单机,对号入座。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中小学生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恕不接待。

三、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玩电脑游戏。

四、不得在本室电脑上使用自带的磁盤、光碟。

五、不得携带挂包、食品、饮料、书籍入内,所带物品可交读者存包处保管。

六、要爱护室内设施。如有损坏,按设备的原价赔偿。

七、每次上机时间不能超过两小时,有空闲机时上机时间可适当延长。

八、要保持环境清静、卫生。

自 修 室 规 则

一、读者衣著应整洁,大方。穿内衣、背心、拖鞋或赤脚者谢绝入内。

二、不得在室内追逐、嬉戏、睡觉。

三、手机和传呼机须调至振动功能,来电请到室外接听,不得高声说话,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四、室内禁止吸烟与乱抛纸屑、杂物。

五、不得以个人物品占据阅览座位。

读者损坏、遗失书刊赔偿的规定

一、读者办理借阅我馆书刊资料手续时,须当面检查原书。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声明,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二、书刊封面、封底被污损,不影响正文的图书按原价10%赔款。

三、书刊正文被污损较少的按书刊原价20%赔款,污损较严重的按书刊原价30%-50%赔款,严重污损的按书刊原价赔款。

四、书刊丢失,可赔偿原书刊;不能赔偿原书刊的,按原价3-5倍赔款;在赔款手续办理两个月内若归还原书刊,可凭收据退款。

五、珍贵书刊、绝版书刊污损、丢失,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

六、对有意破坏书刊(如裁割、撕裂等)者,除按书刊污损赔偿外,并交送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七、对偷盗书刊者,除收回原书外,并交送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八、读者损坏的书刊经办理赔款後,一律收归我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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