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4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扩展资料: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目的是落实应急管理的责任和提高应急处置的效能。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处置,如汶川地震,南方19省雨雪冰冻灾害;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我们还制定了专门的分级标准,其中一条共性的、最重要的标准是人员伤亡,死亡3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10人至30人为重大,3人至10人为较大,1人至3人为一般。具体确定时要结合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情况和其他标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