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管党政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量化考核,是指考核组通过对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成效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突出重点工作考核,体现“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
(二)坚持分类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不同类型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三)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可以量化的评价指标项目科学量化,在重点考核硬指标、重要指标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评价。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奖罚分明的原则。认真兑现奖惩,凭实绩用干部,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和加快县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