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公正。“法乃公平正义之术”,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立法的根本价值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一切立法者应该是公平正义的追求者、捍卫者、诠释者。
(二)保障平等。立法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没有差别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成员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命、人身、财产加以平等保护,不容侵犯。
(三)保证自由。立法必须为全体公民提供法律范围内允许的最大自由,以最合理的义务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保证每个人在其中享有最充分的自由。
(四)促进效率。立法必须保证全体公民最大限度地谋取利益,促使社会生产要素得到合理配置,确保人们在根据法的规则进行利益交往活动或诉讼活动时,能够简便、快捷、省时、省力。
二、形式上的良法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它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引导人们的行为,建立良好秩序,促进社会进步。没有形式和外壳,法律就无法承载和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一)体系上:上下性与左右性协调统一。
不同法律之间或不同法律条文之间构成一个逻辑严谨的整体,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同一层次的法律之间以及一部法律内部原则、规则之间,也必须协调一致,符合法在逻辑上的结构和顺序。自相矛盾、相互打架的法律,不仅会使人们无所适从,而且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二)内容上:确定性与灵活性兼顾。
立法不是指向特定的人和特定的行为,不是为特定人进行专门立法,法规对主体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对人的行为规定具有普遍性。清楚、准确、明白的法律,才能有效指引公民及政府的行为。法规设定的条件、权利义务的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理和责任等等,必须语义清楚、含义明确,尽可能排除其含混性、模糊性及笼统性,防止出现任意妄为和自由裁量的情形,以维护法规的“可预测性”或“形式理性”,才能让民众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引、预测和评判自己的行为。
(三)语言上:规范性与通俗性并举。
立法语言要具有规范性,体现出准确、肯定、规范、严谨的语言风格,即用清楚、具体、没有歧义的语言文字来表述法律专业的权利、 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还要平易通俗,使用的文字平实朴素、明白易懂,接地气。
(四)程序上:公开性与稳定性并重。
法只有被公布,才能被人们知晓,也只有被公开,才能被人们遵从。民主立法,就是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使立法过程成为民主的过程、公开的过程。敞开门户,有广泛的公民参与,充分听取和汇集各方面意见和智慧,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体现民众的合理要求,才有可能制定出良法,没有民意基础,必定是恶法,闭门造车,必定搞不出良法。同时,所立之法还保持相应的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生命短暂的法,反复修改的法,不能算是良法。
总之,实质上的良法,是衡定法律的内在标准或根本标准,而形式上的良法,则是衡定法律的外在标准或形式标准。实现善治,除了具备规则、逻辑体系的一致性、完整性的“形”之外,还应当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神”,“形”、“神”兼具的法才是良法,才能真正实现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