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叫笞杖,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
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
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清代官府衙门所用的笞杖开始沿袭明代规定,后来该为竹板子。
大竹板子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
尽管各朝代对笞杖之刑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官员使用笞杖常常只凭当时的主观意志,使用的刑具也常常超出官方规定的标准。
结果,现实中的笞杖之刑要比正史刑法的条文残酷得多,使笞杖完全丧失了最初的教刑本意,而变为单纯惩罚人的手段本来,笞杖不属于死刑的范围,可是在各朝代中,上至皇帝,下至县令,常把笞杖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即把犯人毙于杖下,叫做笞杀或杖杀。
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
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也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