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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业务限额管理办法

资金业务限额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07 15:27:08

资金业务限额管理办法

(一)交易账户头寸限额管理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外汇敞口限额和止损限额。其中:

1、交易限额包括单笔交易限额和总交易余额或持仓限额,即对当天交易量、交易币种及业务品种、交易账户总头寸与净头寸、交易工具总头寸与净头寸、交易员累计敞口等指标分别设臵相应限额。

2、风险限额即对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计量的市场风险设定限额,如交易账户占用的经济资本限额、VAR 值限额、久期限额等。

3、外汇敞口限额包括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限额和各币种敞口折成报告货币后的外汇总敞口限额,按照即期、远期外汇敞口和即期、远期加总轧差后的外汇敞口分别进行设臵。

4、止损限额按照本行交易账户包含的资产品种和交易人员权限分别设臵。资金经营部应实时监控交易账户头寸的浮动盈亏,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同时进行独立监测并将结果报送风险管理部,对累计亏损达到止损限额的头寸按有关授权和规定程序处臵。

5、交易账户头寸限额应由经营管理层最终审定,并应符合董事会制定的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种类、结构和数量。

(二)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应定期修订和更新,至少每年一次,遇市场形势变化剧烈时,资金经营部和风险管理部可提议对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进行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应经过经营管理层的批准,经调整后的市场风险限额仍应符合董事会制定的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种类、结构和数量。

(三)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应由市场风险管理中台每月向风险管理部和资金经营部报告。风险管理部汇总风险管理中台报告内容,按月形成报告上报至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将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

(四)资金业务限额管理应制定专门的限额管理办法,作为实行限额管理的依据。各项限额指标的设臵应符合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建立的全行风险限额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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