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力的分配关系。
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制度等等。学制仅仅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是,学制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只是限于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在国家、学校、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其他的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制定与颁布学制。国家规范教育行为必然要涉及到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以及公民受教育权之间关系的问题。因此,在学制中隐含了两个层面:一个是外部制约层面,即国家教育权的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计划、教育命令与条例等法规形式对教育的性质、任务、修业年限、教育内容、办学体制等问题从宏观角度进行调整与控制。另外一个是内部自主的层面,即学校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以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学校作为正规化的教育组织形式在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内部的权责分配对受教育者享有施行教育的权力。
此外,学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与时代性。任何一个学制总是和一定时期、一定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伴随的。我们对学制的认识与研究必须树立动态发展的观点。传统的关于学制的认识,一般仅仅限于学校教育的领域之中,即把学校中所实行的各级各类的教育系统与学制等同。现今社会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强,仅凭学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已经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幼儿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以及终身教育机构都将因之不断的得到发展与完善。因此,在未来学制系统中不仅应该包括学校教育机构,而且还应该包括幼儿教育机构系统与成人教育机构系统以及终身教育系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