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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的规定时间及程序

伤情鉴定的规定时间及程序

更新时间:2023-09-21 23:22:18

伤情鉴定的规定时间及程序

一、伤情鉴定程序是: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复核鉴定;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二、伤情鉴定时间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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