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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6-27 17:23:04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防止病害肉、注水肉进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农场和林场等单位,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目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确有困难的。可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单位和个人供自己食用的生猪屠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要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便于兽医卫生检疫的原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畜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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