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员的试跳顺序应抽签决定(参看规则第142条7)。
2.运动员超过八人,每人可试跳三次。前八名可再试跳三次。倘第八名出现成绩相等,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均可再试跳三次。运动员只有八人或不足八人时,每人均可试跳六次。
注:此处“成绩相等”系指跳过同样距离,因此规则第146条(3)不适用于此。
3.比赛开始后,运动员不得使用比赛助跑道进行练习。
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判为试跳失败;
(a)不论在未作起跳的助跑中或在跳跃动作中,运动员以身体任何部分触及起跳线以外地面者;
(b)从起跳板两端之外,不论是起跳线延伸线的前面或后面起跳者;
(c)在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外地面,而区外触点较区内最近触点离起跳线近者;
(d)完成试跳后,向后走出落地区者;
(e)采用任何李翻姿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