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公用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参与拟订城市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发展规划;
3、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类的公用事业服务和管理;
履行所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
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公用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参与拟订城市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发展规划;
3、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类的公用事业服务和管理;
履行所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