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定义方式决定着教育的定义内容。
从哲学认识论角度分析,教育的定义方式可以分为实在论定义方式和现象学定义方式。教育的实在论定义方式把教育当作一个已经完成的实体或存在者,教育定义是对实体的“符合”或趋近;教育的现象学定义方式把教育当作一个正在发生的存在,教育定义是定义者参与其中而生发出的对教育的认识。
前者是旁观式认识,它便于人们对教育进行深刻反思或理论言说;后者是参与式认识,它便于人们对教育产生实践认同和内心共鸣。时至今日,两种教育定义方式有相互靠拢的趋势,但又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这种态势形成了人们认识过程中的平衡和张力。其价值在于提醒人们,当秉持教育定义的一端时,不至于狂妄地不知或否定教育定义的另一端。
教育的定义,其通俗表达是“教育是什么”,它是认识、研究或实践教育的“第一道门槛”。[1]在众多的教育定义中,分析教育定义方式将比定义内容本身更为原本,[2]定义方式决定定义内容。
经典的教育定义方式一般采用逻辑学的思路,即“属+种差”的定义形式。例如,将教育定义为“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活动”,“活动”是教育所归类的“属”,“有目的地培养人”是这个属中教育与其他活动的区别,也称为“种差”。经典定义方式保证了定义内容的严密性和可靠性,但它并非适用于所有教育定义,且传递的信息量相对有限。[3]随后,美国分析教育哲学家谢富勒提出了教育语言中的三种定义方式——描述性定义、规定性定义和纲领性定义,它们大大拓展了日常语言中对教育的陈述,也是目前较主流的教育定义形式。但这种分类框架与丰富的教育陈述相比,仍有其局限性,不能涵盖所有关于教育的定义。
[4]为此,本文拟从哲学认识论角度提出一套新的教育定义方式分类:教育的实在论定义方式和教育的现象学定义方式。它们不仅可以兼容谢富勒的分类,而且可以继续拓展关于教育的不同理解和认识,从而在更深层面上揭示各种教育定义背后的认识理路。人文科学的发展总是用相对完善的观点替代不太完善的观点,并呈现出“迭代”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