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599号)、《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京财行[1992]1776)及《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635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对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一)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从发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30元作为职工集体宿舍的取暖费。
二、交通补贴标准
对上、下班路途不足四站的职工,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元包干使用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其它各类情况的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不变。
三、书报费补助标准
(一) 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三) 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四、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五、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