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适当给予适当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适当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