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度的基数申报工作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基数申报工作依据陕社保函【2014】185号文执行,不再执行预缴。
2、参保单位可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职人员管理--人员基数申报”功能进行相关的人员基数申报工作。
3、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同一参保人通过平台只需且只可进行一次基数申报操作。通过平台办理的当前年度的基数申报业务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免审操作,若需申报以往年度的基数仍然需要经办机构审核。
4、陕西省2019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各参保单位要以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低于3120.60元的,暂必须按最低3120.60元申报;高于15603元的,可不受限于15603元申报,即申报基数的最高上限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