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应在林内或林边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或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不应携带火种和易燃品入山入林。
三、不应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森林内从事放牧、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主要是加大对“痴、聋、呆、哑、精神病人”五种人的监督力度。
六、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八、防火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具体落实到田间地头、山头、坟头、地块、路口,并应设置火源检查站,以有效地杜绝野外火源入山入林。
九、假如因个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