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开挖深度≧5M的基坑为深基坑。 根据建质【2009】87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经监理签署意见后,经专家论证通过才可实施。
施工方案里主要包括边坡稳定及护坡的计算及设计图、坑底四周排水沟集水井、坡顶硬化及截水沟、坑口四周封闭防护栏杆、坑口四周禁止堆土等重物或重车行驶等内容。
扩展资料:
安全要求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