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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初期总督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明代初期总督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更新时间:2023-06-28 04:59:03

明代初期总督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明代巡抚制度萌芽于建文时,基本确立于宣德时期。总督制度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特征是跨省置督,总领地方。

随着督抚制度的确立,不仅在地方政治体制方面出现了新的制衡关系,而且由于督抚的“双层性”,从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间也出现了新的权力制衡机制。

一方面,督抚事实上已经是“总领一方”、“节制三司”的地方大员了,但其法律上仍然是以都察院系统的监察官身份存在的,这种差遣性质又使得督抚虽然节制三司、总领地方,但始终听命于中央,很难发展成为唐代那种能与中央相抗衡的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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