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据相关人士介绍,《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办法》共6章、44条。
《办法》指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办法》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办法》称,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同时明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办法》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根据《办法》,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办法》还规定了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该办法自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