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手即“非法用手”。 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位置,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碍他行进,就发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这是进攻的队员犯规: •为了获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为了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或;为了在他或防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推开”防守队员。
•运球时,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进攻队员为了下列原因“推开”防守队员是犯规: •摆脱去接球。 •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 •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
2、走步即“带球走”,属于违例,不是犯规。 当队员在场上持着一个活球,其一脚或双脚超出本规则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动是带球走。 队员持着球滑动、滚动或试图站起来是带球走违例。 3、两次,即“两次运球”,不是犯规,是违例。 队员第一次运球结束后不得再次运球,除非在两次运球之间他在场上已失去了控制活球以后,由于: •投篮。
•被对方队员触及球。 •传球或漏接,然后触及了另一队员或被另一队员触及。 注意:漏接球不视为运球。 4、推人,是队员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强行移动或试图移动控制或未控制的对方队员时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 5、撞人,是有球或无球的队员推进或移动到对方队员躯干上的非法身体接触。
6、2运,见第3,是违例(不是犯规)。 7、回场,“球回后场”的简称。 球回后场三要素——球队控制球;控球队最后触及前场的球;控球队最先触及后场的球。 凡是符合此三要素的球回后场都是控球队非法地使球回到后场,是违例(不是犯规)。 注意:三要素的排列顺序,也是球回后场发生的先后顺序。
8、过肩,即队员运球时,偶尔发生的,手仍与球接触时球反弹过高(与队员头部等高或高于头部)的现象。不一定是非法携带球,也可能是合法的运球。 携带球,规则并无明文定义,但在规则的违例图中则有相关的裁判员手势。 根据规则运球条款的定义“当队员双手同时触及球或允许球在一手或双手中停留时运球结束”,即使运球过肩,以至于看起来运球动作很不协调,但只要运球队员的手是朝下,并且手掌的直立程度没有超过垂直面,那就应当视为手掌仍是朝下,球也不可能在手中停留,因此可看作合法的运球,不宣判携带球违例。
如果手掌直立面朝上且超过垂直面,球明显地可停留在手中,此运球可视为一次非法携带球违例。 9、翻腕,即“携带球”违例的俗称,不是犯规。见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