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社员、农民、雇农、贫农、下中农、中农、上中农、富裕中农、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烈士、职员、城市贫民、自由职业、店员、小手工业者、小商贩、商人、小业主、游民、资本家、房屋出租、小土地出租、地主、富农、富农兼工商业、地主兼工商业、职员兼地主。
破落地主(破产地主)、管公堂、旧职员、旧军官、旧军人、旧官吏、华侨手工业、牧民、奴隶、农奴、领主、土司、土司头、百户、千户。
家庭出身原指家长尤其是父亲从事的职业,现指个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家长尤其是父亲的社会经济地位。
与个人能力无关的一种世袭的先天因素,个体据此获得归属地位。
阶级成份应以土改或土改复查和民主改革时划定的为准。经组织审查,家庭出身作了改变结论的,应按改变的情况填写。
未经组织确定改变者,个人不得自行改变。未划成份者,可按习惯填写,但应加以说明。
干部、军人、职工的子女,凡是随其父母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的革命职业填写,如干部、军人等。
地主、富农、贫农出身的农民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则为农民。
无论劳动人民家庭出身还是其他家庭出身的干部、军人、职工的子女
凡是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入抚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祖辈或亲戚朋友的阶级成分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