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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理编外人员实施方案

河北清理编外人员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3-09-11 14:11:21

河北清理编外人员实施方案

省编委印发《关于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的工作方案》

 

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确保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省编委印发《关于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的工作方案》(冀机编〔2014〕1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方案》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工作的目标

(一)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全省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不突破中央核定的总额,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

(二)严格控制事业编制。全省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

(三)消化超编人员。2017年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的消化工作。

(四)清理规范编外人员。2017年底前完成各级党政机关编外用人清理工作,妥善处理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

二、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编制总量。紧紧围绕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

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彻底核查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按照中央编办的统一安排部署,2014年对全省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彻底核查,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配备清、实有人员清、财政供养人员清,为进一步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打下坚实基础。

控制和减少编制增量。不该增的编制坚决不增,确需增加的在总量内调剂解决,该减的编制坚决减下来。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不再批准新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消化超编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超编配备人员,超编的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消化工作。各设区市直和县(市、区)总体超编的(政法按系统掌握)不得再新进人员,要通过自然减员、在本区域内调剂等办法解决超编问题。

清理规范编外人员。各级党政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并妥善处理事业单位的编外用人问题。

(二)加大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力度。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

建立空编运行机制。事业单位实行空编运行,空编率不低于5%,空余编制主要用于空编单位调整人员结构、引进急需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编制较多的党政机关也要留有一定数量空编。

加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对职责相近、规模过小的单位进行整合,精简收回编制;对职能弱化或不饱满的单位,相应核减编制;对任务已完成的单位,收回编制;积极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收回编制。

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凡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政府不再直接兴办,不再设置机构和人员,推动从“养人”向“养事”转变,减轻编制需求压力。

深入开展“吃空饷”治理工作。对“吃空饷”问题严重单位的编制重新从严核定,适度精简编制,严格控制新进人员。

(三)建立控制编制和人员的长效机制。深入研究和探讨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建立会商机制。参照中央编委的做法,由省编委领导同志牵头,省编委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参加,建立控制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部门会商机制。

完善编制管理和经费约束机制。凡新增财政开支的机构编制事项,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今后,省安排对各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以2012年底财政供养人员为基数,以人员编制为依据,原则上不再考虑增人因素。

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对全省机构编制和人员实施动态监控。

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的综合约束。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除不宜公开的涉密单位和涉密事项,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和社会公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定期报告分析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社部门要及时掌握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季度向上级部门报告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动情况。省级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每半年对全省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完善制度措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控制编制和人员工作要定期监督检查,要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和审计内容。

(三)建立约谈制度。对控制编制和人员工作不力,存在严重问题苗头的地方和单位,约谈编委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严肃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纪律。健全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畅通“12310”、“12380”、“12333”电话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规增加机构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条条干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由省编委办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全省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彻底核查。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研究提出解决“二线人员”在编不在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研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牵头,研究提出解决超编进人、编外用人具体办法和解决“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由省审计厅牵头,研究提出将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的具体办法。

(二)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级政府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由上级政府主要领导与下级政府主要领导签订控制编制和人员责任书。

(三)抓好贯彻实施。省编委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省编委《关于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的工作方案》的具体意见,明确省直部门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控制编制和人员的具体目标,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提出要求。各级编委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控制编制和人员的工作方案,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员,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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