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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审核哪些材料

科创板上市审核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23-09-16 12:30:52

科创板上市审核哪些材料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办法》)

1 行业要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 持续经营满3年 (无例外)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 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对监事无要求,对核心技术人员有要求)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1)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5个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董监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上交所规定的发行审核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上市审核规则》), 上交所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三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1 上交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上交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2 电子化审核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3 上市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4 上市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 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5 发行审核重点关注

1、上交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上交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7 自律监管

上交所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1)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3)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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