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专门法律。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反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自景帝时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诸侯王不得私置。[1] 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于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谋反”,“乃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2] 《汉书·诸侯王表》服虔注:“仕于诸侯为左官。
汉代专门法律。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反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自景帝时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诸侯王不得私置。[1] 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于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谋反”,“乃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2] 《汉书·诸侯王表》服虔注:“仕于诸侯为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