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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和阳光采购的区别

集采和阳光采购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09-17 00:30:21

集采和阳光采购的区别

区别为:

1、从采购项目特征看。列入集采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一般采购单位都会涉及并需要采购,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而列入阳光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

 2、从采购执行主体看。集采,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而阳光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不需支付任何采购代理费用,而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

3、从采购的目和作用看。集采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目的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 阳光采购目的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无论集采还是阳光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 但同作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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