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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群演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对群演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3-09-13 00:01:46

国家对群演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

规范群众演员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演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群众演员市场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从促进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快将全区群众演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群众演员市场。   (二)对群众演员市场的监管,要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诚信相结合原则,规范群众演员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群众演员的合法权益。要坚持规范与培育相结合原则,积极鼓励和扶持群众演员经纪人发展,并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管理,促进影视文化市场主体的发育完善。要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群众演员协会的职能作用,推动群众演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群众演员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坚持深化改革与创新体制相结合原则,不断完善群众演员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全区协调、运转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做好影视基地和剧组对群众演员的聘用和服务工作   (一)飞腾影视基地、中影基地和相关影视剧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中合法聘用群众演员的通知》(京广发〔2006〕267号),在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群众演员的聘用和服务工作。   (二)飞腾影视基地和中影基地要直接与群众演员协会对接,聘用协会推荐的群众演员,与合法的且在协会备案的群众演员经纪人合作。负责督促影视剧组与合作的群众演员经纪人签订劳务协议,并监督影视剧组按时足额分别支付群众演员的劳动报酬和群众演员经纪人的费用。加强对进入基地参加拍摄活动的群众演员的管理和服务。   (三)影视剧组要切实履行影视生产部门的职责,聘用协会和基地共同推荐的群众演员,严禁自行与非法经纪人联系聘用群众演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0号)规定,与群众演员经纪人签订聘用群众演员劳务协议,并根据协议,按时足额分别支付群众演员的劳动报酬及其经纪人的费用,负责拍摄活动期间群众演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发放群众演员劳动报酬时,要制有领款表并由领款人签名备案,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的凭证。  三、加强对群众演员经纪人的培育和监管   (一)要适应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北京市经纪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1号)规定,鼓励和促进群众演员经纪人的发展,扶持和培育一批业务精、能力强、信誉好的群众演员经纪人,并对在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加强对群众演员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管,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其经纪行为,推进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化,提高经纪人整体执业水准,促进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   (二)规范群众演员经纪人注册登记。凡有意从事群众演员经纪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纪人资质,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没有取得经纪资格或未依法注册登记者,一律不得从事群众演员中介活动。   (三)规范群众演员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群众演员经纪人自愿加入群众演员协会,并将有关资料在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群众演员经纪人必须依法从事群众演员中介活动,严禁各种违法经纪行为和经营活动。   (四)规范群众演员的招收和管理。群众演员经纪人要从合法影视职介公司接收外地来怀柔的群众演员,建立群众演员个人情况资料库,按群众演员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荐入会和备案。群众演员经纪人要做好对群众演员的培训工作,关心群众演员的生活,按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群众演员居住大院的管理,保障群众演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规范群众演员的使用。群众演员经纪人应按协会的要求和程序,具体组织群众演员上戏。群众演员经纪人要依法与影视剧组签订相关劳务协议,并与招收录用的群众演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群众演员的合法权益。已签订的劳务协议副本应送群众演员协会备案。  四、发挥群众演员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一)群众演员协会作为我区群众演员市场的社会性行业自律组织,应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会员做好从业规范、职业推介、教育培训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促进我区群众演员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二)群众演员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会应保障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监督其承担相应义务。   (三)群众演员协会负责与飞腾影视基地、中影基地和各影视剧组对接,推荐本会的群众演员上戏。协会监督群众演员经纪人分别与影视剧组、群众演员签订劳务协议,并制定群众演员工资发放的具体办法,确保群众演员获得应有的收入。   (四)群众演员协会建立健全会员信誉评价制度和协会行业自律惩戒机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投诉和处罚信息,对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群众演员经纪人和群众演员进行相应惩戒,对严重违纪违约和违反章程者予以除名。   (五)群众演员协会对入会群众演员经纪人和群众演员开展有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引导经纪人树立依法经营意识,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演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设立群众演员投诉处,为群众演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并积极就有关问题与影视基地和剧组进行交涉或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切实维护群众演员的合法权益。设法帮助群众演员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把协会办成“群众演员之家”。

  五、加大政府对群众演员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一)加强对群众演员市场监管,推动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是全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群众演员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区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认真落实分工负责制,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工作。  1.区文委:牵头建立群众演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群众演员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问题。配合市广播电视局加强对影视基地和剧组的监管,严格影视拍摄的备案制度。加强对群众演员的招募、签约、培训和管理的指导。加强对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和群众演员市场监管有关政策的研究。  2.区综治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建立协作管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要把群众演员居住地的治安管理纳入重点综合治理范围,确保影视基地周边地区的平安稳定。  3.公安分局:负责群众演员中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群众演员居住地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群众演员租住房屋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配合工商分局取缔非法群众演员经纪人。  4.工商分局:按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规定,做好群众演员经纪人的资质审查和依法登记注册工作。对未经注册的经纪人从事群众演员中介活动以及发布虚假招聘群众演员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群众演员经纪人与影视剧组、群众演员之间的劳务关系,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群众演员经纪人、群众演员进行有关方面的法规政策教育培训。定期对有关劳务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演员在参加影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劳动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管。  6.区民政局: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对群众演员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7.区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涉及群众演员有关收费项目的监管。  8.区卫生局:要定期检查群众演员居住大院的卫生情况,加强日常管理,做好疾病防控。  9.区妇联:加强妇女群众演员的保护力度,关心妇女群众演员的身心健康,宣传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群众演员的合法权益。  10.团区委:加强对群众演员中团员青年的教育引导,积极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杨宋镇、怀柔镇、庙城镇等相关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能,建立本辖区群众演员经纪人和群众演员居住大院的分类台帐,实现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区直有关部门、飞腾影视基地和中影基地、群众演员协会的工作联系与协调,积极探索加强群众演员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为促进全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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