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一职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
宋代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通判,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但直隶州通判级别多数为从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级别为从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隶州知军、州事为从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军、州事为从六品和正七品。与权级别有一定的相差,亦为大小相制之意。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 监御史 (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