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值,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②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cha)、接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