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机关
(一)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3、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4、国家检查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党派组织
1、中国共产党:(1)中央工作机构,包括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中联部、统战部等。 (2)地方工作机构,包括省委、市委、县委、区委及其职能机构。
2、各民主党派:包括民革、民盟、民建、民进、致公、农工、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二、企业
(一)按照直接从事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经济活动并产生价值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原则,对企业进行分类
1、冶炼、采掘、制造、加工企业;
2、农场、伐木场、养殖场、盐场、农业机械站;
3、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安装公司、施工队、专业修缮队等;
4、铁路、公路、水上运输、民用航空、邮政、电讯、维修企业;
5、各类饭店、仓库、粮库、货栈、服务公司、门市部、饭馆等;
6、公共汽车、电车、电话、煤气等公司;
7、新华书店、电影发行公司、剧院、电影院、出版社等;
8、银行系统的储蓄所、分理处、办事处、和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等。
(二)按照企业的经济类型进行分类
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
5、中外合资企业;6、中外合作企业;
7、外资企业;8、合伙企业;
9、个人独资企业;10、私营企业。
三、事业单位
(一)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
(二)文教卫生事业单位
(三)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四)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五)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六)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七)交通事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一)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
1、中华全国总工会;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5、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6、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7、中国作家协会;
8、中国法学会;
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1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1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2、宋庆龄基金会;
13、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14、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15、黄埔军校同学会;
16、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17、中国红十字会;
18、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19、欧美同学会;
20、中华职教社;
21、全国工商联。
(二)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商会、联谊会、联合会、促进会等
五、其他机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
1、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2、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
3、合作律师事务所;
4、合伙律师事务所;
5、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
(二)国家认可某方面资格的机构
1、国家生产力促进中心;
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分析测试中心;
4、司法鉴定机构;
5、土地评估机构;
6、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7、商标评估机构;
8、商标代理机构;
9、资产评估机构;
10、专业计量站;
11、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
12、专利代理机构;
13、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14、境外就业服务机构;
15、商品交易市场。
(三)其他
1、宗教活动场地;
2、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3、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
5、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
6、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7、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
8、血站;
9、外商投资医疗机构。